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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数据时代与「被遗忘权」
时间:2014-12-17 10:09:07  关注度:747

网络上的资料到底算公用还是私人的?删除与不删除之间又会否侵犯个人私隐或获取资讯自由?没错,说的就是这几个月来讨论得沸沸扬扬的「被遗忘权」(Right to be forgotten)

自今年五月欧盟判Google败诉,欧洲民众可要求搜寻器删除不相干与过时的资料网页链结后,申请便排山倒海般涌来,欲将网络上尴尬、甚至对自己的不利的搜寻器链结屏蔽。先前独立媒体便製作了一段短片,深入浅出的介绍了被遗忘权的争端始末。当中的观点是不容置疑的:如果申请被遗忘的是大企业、国家高官,要求Google将网络上的丑闻链结删除,是否可视作侵犯了公众知情权呢?

或许「被遗忘权」的一切都要回溯到大数据时代的构成。早在2011Viktor Mayer-Schönberger就出了一本着作Delete: The Virtue of Forgetting in the Digital Age (中译《删除:大数据取捨之道》),讲述互联网时代记忆常态化的因素,及常态化后会带来的影响。

遗忘一直被奉为常态。无数事物小至约会时间地点,大至社会时事,如果没有媒介记录的话几乎成了必然淡出之事。但身处一切记忆数字化的大数据时代,譬如说,你在某某论坛发过一个贴子、为某网站写过一篇文章,你可以想像键入的这一堆数据,假如没有删除的话,会比你的生命更长,而你的子孙、甚至其他人的子孙,都能「了解」你的数据生命。高登起底组就是数据流通后所带来的较知名影响。只要你在互联网发表过任何个人资讯,哪怕只得一个email,起底组都不遗余力地将你上载过的资料公诸于世。其实只要有心,目标又上载得够多资讯,在这大数据时代,人人都可以是起底组。发出去的帖就像拨出去的水,有时想删除却删除不了。就像《删除》一书所述:记忆成了常态,遗忘成了例外。你在网络上所作的一切都有了痕迹,若果在极权政府监管资讯底下(中国出品的河蟹尤甚),更成为了秋后算帐的根据。

在如此一个语境,整个网络世界某程度就成了边沁 (Jeremy Bentham) 和傅柯 (Michel Foucault) 所说「全景敞视监狱」的一个隐喻;此种监狱比一般的监狱明亮、开放,所有的囚室成一环形,对着中央监视塔,使得塔内的人能更清楚的监视罪犯的行为。而这种设计的的精髓在于,众人知道自己正在被监视,所以会自我审查自己的行为,服从权力的机制。套用在现今的网络世界,即表示网民开始留意自己的措辞,避免「不恰当」的发言载入伺服器中;亦因几乎所有信息都必需经过「超国家」的搜寻引擎如GoogleYahoo等才能抵达,故此这类机构随时可以藉由屏蔽链结而重塑、或是夺去我们的数据生命,成为新一代的Big Brother。我们除了行使「被遗忘权」,就无法对这种无了期的记忆作出任何想要的删除。

这种针对个人网络发言的推论倒也合理,但煺一万步来说,在互联网语境下,又如何界定公私?资讯流通/新闻自由和个人私隐之间的争辩其实一直存在,譬如早年杂誌狗仔队拍摄艺人私生活就被多番声讨;但在无形且无边的网络世界,又如何定义这是你的资料、抑或我的资料?上载到互联网上的其实是否成了大众的共同记忆?

撇开网络内容谁属的问题,如「被遗忘权」一旦立例,在与公众利益有关的高官、富人身上就成了一把双面刃:他们又会否无耻如梁特首,以「个人身份」申请「被遗忘」呢?作为大阿哥的搜寻引擎企业,又有何种守则应对这种权力的突袭?一切是如此不堪一击:只要作为坐拥全球隐私企业的Google丧失道德,全世界随即陷入无可挽回的恐慌。

 Who controls the past controls the future. Who controls the present controls the past.”

这是奥维尔《1984》中着名的一句。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生产信息,但身为一普通人,我们却不能控制它被获取的途径或恰当性。在香港如此的不公制度下引入「被遗忘权」,无疑会增加大众搜寻权力机构恶行的成本;反之这些机构拥有人力物力,要获得「被遗忘」的资讯并非难事。当企业甚至政府能掌握控制资讯的方法,就不需如陈冠中《盛世》中将药物加进水中对人民洗脑;只需「被遗忘」网络上的延伸记忆,便是另一种形式的独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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